摘要:“新锅规”关于锅炉安全运行要求的规定8.1.6
《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关于锅炉安全运行要求的修改条款。
1、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,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,不应当任意提高运行参数,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、压力不回升和锅炉不缺水。
该条款是对锅炉操作人员工作职责的规定,锅炉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认真检查,按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启动,运行中做好调节和记录,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和指标,做好各种检查,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,尤其是缺水、超压、超温事故,锅炉压火后要压住,防止锅水温度、压力回升,保证锅炉不缺水。
2、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、炉膛严重结焦、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、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、炉墙烧红、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、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情况时,应当停止运行。
本条款是对应当停炉的规定条款,列举了需要停止锅炉运行的几种异常情况:受压元件泄漏、炉膛严重结焦、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、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、炉墙烧红、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、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。如果再继续长时间运行,情况会更趋恶化,不仅会延长锅炉停用检修时间,增加检修工作量,甚至可能造成严重后果。实际生活中曾经因缺陷发展而造成事故扩大,教训是深刻的,应认真吸取。所以在发生此类异常还未达到立即威胁设备和人员安全的程度时,经请示汇报领导同意后,应将锅炉停下来,分析找出原因后进行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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